入職第一天,女子小木(化名)喝了經理孫某斌倒的一杯咖啡后,突然頭暈,連忙向同學求救,“我四五點的時候喝了一杯咖啡,是孫經理給我的,我的頭好暈,咖啡里好像放藥了”、“孫經理是壞人,外面的人是一伙的,這里有可能是交易毒品的地方”。
在被送往醫院后,小木的尿液中被驗出冰毒成分。孫某斌卻否認,稱事件與他無關。廣州日報記者昨日從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獲悉,孫某斌近日被二審判決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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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重傷二級,尿液驗出冰毒成分
番禺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斌利用其在番禺某生態農莊任經理職務之機,將前來應聘找工作的被害人小木騙至其在生態農莊的住房內,將一杯含有冰毒成分的咖啡讓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喝下,致使被害人出現精神異常、發燒以及嘴唇紅腫等癥狀,后被送醫院搶救。
經法醫鑒定:被告人、被害人的尿液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害人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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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番禺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孫某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孫某斌及辯護人以毒品來源不清、現有證據不足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孫某斌無罪,廣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番禺法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同樣的刑事判決。孫某斌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證據被人為毀滅,被告人供述不一
據偵查人員當天上午10時許勘察案發現場發現,該房間地板剛被拖過,地板還沒有干;房內有兩個玻璃杯,其中一個已被清洗干凈;在沖涼房內有一個盆裝著一個用水浸泡著床被單。
至此,本案的直接證據——那一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咖啡”的殘留物已被被告人孫某斌人為滅失,再不可能提取。因被害人是特殊過敏性體質,其因接觸過敏源甲基苯丙胺才產生系列過敏甚至中毒反應。
孫某斌承認其給被害人小木倒過“咖啡”喝,但對于小木出現的中毒反應及案發的經過,孫某斌的供述不斷變化。先是辯稱小木喝下“咖啡”出現中毒反應,后來又辯稱其不聽勸告喝下隔壁窗臺的來歷不明的礦泉水才有中毒反應。對此,被害人明確自己并沒有喝過隔壁窗臺的來歷不明的礦泉水,不定期出入該處的保安亦稱沒見過上述位置放有礦泉水瓶。
對于自己尿液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孫某斌先是辯稱其案發前兩個月曾經吸食過毒品,后來又辯稱案發當天,被害人喝過的咖啡、來歷不明的礦泉水其也尾隨喝了,也出現不適的癥狀。
選擇性洗杯,沒有合理解釋
對于被破壞的現場,孫某斌的辯解是其愛干凈,別人用過的東西都要清洗。但事實上,并非現場所有的東西都被清洗干凈,而是進行了有選擇性的清洗。
被害人接觸過盛過“咖啡”的杯子已被清洗干凈;被害人提及過案發時盛“咖啡”杯子曾被碰倒,“咖啡”灑落在地,現地板已被清洗過,有可能附有“咖啡”的被單亦已被清洗。
但被告人孫某斌本人喝過咖啡的杯子(仍有咖啡殘留)、已拆封使過的咖啡袋仍留在現場,并沒有作任何處理或清洗。
作為一個心智正常且有一定社會生活經驗的成年人,面對一個剛認識的應聘實習生因服食某一特定飲品已出現嚴重中毒癥狀時,通常會通知一起前來應聘的同學一同將其送醫院治療。而本案被告人孫某斌卻繼續與被害人獨處數小時,沒有通知任何人,也沒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
面對已發現極可能會引起中毒癥狀的可疑飲品,被告人孫某斌選擇將可疑飲品一飲而盡,并清洗干凈盛飲品的杯子。同時,亦將有可能附有可疑飲品的所有東西包括地面、床單均清洗干凈。
對上述種種反常的舉措,被告人孫某斌均沒有合理解釋,實屬畏罪毀滅證據之舉。
法院:合理懷疑孫某斌投放冰毒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足以合理地排除被害人具有刻意作不實的陳述甚至誣告、陷害孫某斌的主觀意圖的可能性。
在沖泡咖啡的過程中,孫某斌完全具有向杯中投放毒品的時空條件,而且當時是在兩人獨處的封閉空間內,足以合理地排除是外界因素介入而導致被害人服用毒品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現有證據足以合理懷疑上訴人孫某斌利用沖泡咖啡的機會秘密向被害人的咖啡中投放毒品,以致被害人飲用后中毒,至于其作案目的、動機、毒品來源、下毒劑量等細節是否得以查清并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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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斌制造假象的方式使他人服食毒品,其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且致人重傷,屬于情節嚴重,二審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斌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騙別人吸毒,這種人太變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