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關于劉海龍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說明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陸家派出所接群眾劉海龍、張某某舉報有人在昆山販賣毒品。掌握這一情況后,陸家派出所民警會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展開偵查,為成功抓獲販毒嫌疑人,劉海龍積極配合警方行動,一舉將販毒嫌疑人甄某抓獲,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陸家派出所見義勇為工作站根據見義勇為相關表彰條例,結合劉海龍、張某某在破案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為其申報了見義勇為,填報了昆山市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審批表,由工作站站長審核簽字,再遞交給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審批。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根據申報內容、經研究同意給予劉海龍、張某某頒發榮譽證書、各獎勵500元現金。最后依照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放獎勵流程,由陸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簽領了獎金和證書,再由工作站發放給見義勇為人員。
由于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體上發酵轉載,被害人劉海龍見義勇為證書也被人故意曝光,部分網友對基金會頒發榮譽證書給劉海龍心存質疑。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非常重視,對劉海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復審。網上曬出劉海龍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會獎勵條款里也都未有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3月份劉海龍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是事實,據此,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根據獎勵程序給予劉海龍獎勵。對于8月27日劉海龍事件,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深表遺憾。
通過此事,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將根據上級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工作人員工作培訓,完善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和審核流程,加強社會監督,切實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2018年8月29日
因行車問題引發追砍致死
28日18時許,昆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27日21時許,昆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于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于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監控視頻顯示,27日21時36分,十字路口顯示為直行紅燈狀態,一輛黑色轎車突然右轉欲進入非機動車道,疑似與車道內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
劉某某從黑色轎車內下來走向自行車車主,對其進行推搡和踢打。隨后,劉某某返回轎車取出一把刀,持刀揮向騎電動自行車的男子,后被對方奪刀追砍倒地,并最終死亡。
昆山市人民檢察院8月28日傍晚發布通報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法律焦點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賦予公民的無限防衛權,意味著面對危機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們有權采取防衛行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寶馬司機持刀砍人,社會危害嚴重,對于自行車車主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行兇,面臨生命危險,因此自行車車主撿刀反抗應當是正當防衛。
一般而言,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我國司法實務非常苛刻,特別是無限防衛的認定。本案中,自行車車主撿刀防衛無可置疑,但是砍倒寶馬司機后,自行車車主還有追砍的動作,或可能被認定為已經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續的報復傷害,超過必要限度,從而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刑罰。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常清:正當防衛
自行車車主開始撿刀反擊直至寶馬車主倒地,明顯屬于正當防衛。因寶馬車主持刀行兇,自行車車主有無限防衛權,因此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有爭議的是,寶馬車主倒地后白衣人繼續追砍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這就要考察當時所處環境及自行車車主此時的主觀意圖。
自行車車主被連續刀砍,寶馬車主雖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動,而是向寶馬車處掙扎,依當時當地自行車車主的主觀上可能的判斷,很難確定寶馬車主已經失去了傷害自己的能力,其為了保護自己安全繼續攻擊黑衣人,應當按正當防衛無罪處理。
如司法機關認定防衛過當,也應大幅減輕處罰,比如判處緩刑。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雙瑜:防衛過當
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因為在寶馬車司機已經跑走時,自行車車主仍然追砍。具體情況還要根據案件的證據,目前只能從監控視頻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實:當時寶馬車司機用刀砍電拼車騎車人時的傷害程度,是否意圖傷害還是只是嚇唬?騎車人在砍寶馬司機第一刀時,是否已經讓寶馬車司機喪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參考于歡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兇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傷害騎車人的意圖。所以,應該要比于歡案判得更輕。看法院最終能否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