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審計廳官網刊文談社會撫養費征管問題:執法程序不合規
近日,社會撫養費存廢問題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湖北省審計廳網站近日刊發了來自湖北省大冶市審計局的吳夢瑩、秦麗雯聯合撰寫的文章《莫讓社會撫養費變成“雞肋”——淺析基層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現狀和建議》,指出了全面開放二孩政策以來目前基層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上存在的執法程序不合規等諸多問題。
社會撫養費是我國在計劃生育背景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2016年我國全面開放二孩政策以來,全國各個省份雖然修改了計生條例,但并未取消社會撫養費。
上述文章指出,2017年,文章作者通過對所在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發現目前基層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上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執法程序不合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苯刂2018年4月,作者所在地區14個鄉鎮共有在崗計生工作人員227人,僅有一個鄉鎮有2名持證上崗人員。其余鄉鎮均無執法資格人員在崗。這一現象直接影響執法的合法性,容易引發行政訴訟風險。究其原因,其一是相關部門領導的法律意識淡泊,對其潛在風險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其二是2006湖北省綜合配套改革后,所有鄉鎮計生辦事業編制人員統一核銷編制,成為“以錢養事”人員,不符合“只有財政撥款、行政編制人員才可以報考辦理”行政執法證的新規定。
二是社會撫養費征收不到位。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征收率過低,以所在縣為例,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違法生育多孩應征收例數576例,應征社撫費5826萬元;實際已征例數230例,已征社撫費1496萬元,占應征例數和社撫費的39.93%、25.68%。二是首征率不達標,根據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一年首征率應不低于40%,所在縣的實際首征率僅為18.3%。作者通過審計外圍調查發現,二孩政策開放以來,社會上對社會撫養費廢存一直爭論不休,加之三孩開放的說法也甚囂塵上,為此,不僅部分群眾對上繳社會撫養費采取拖延、回避的態度,計生部門也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持觀望態度,近兩年的計劃生育年終考核里,省、市兩級均未對社會撫養費征收額下達任務指標。
三是法院強制執行率低。以作者所在縣為例,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違法生育多孩應征收例數576例,實際征收212例(其中:足額征收2例),實際移交法院強制執行43例(另外有3例被予以撤回),占未征收例數的11.81%。撇開其他客觀原因,根據調查,作者所在縣計生部門對移送法院的案件管理并未形成規范性文件,導致計生執法人員對此類案件后續執法情況很少跟蹤管理,過份依賴法院強制執行,未做好說服教育等相關配合工作等,也是導致強制執行力低的原因之一。
四是資金管理不規范。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傳(2011)44號)“三、加大對社會撫養費管理的監督力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社會撫養費應該全部上繳國庫……”。作者所在縣的部分鄉鎮計生辦存在征收社撫費未按規定執行,而是當年繳入鄉鎮財政非稅戶,次年補繳國庫。其原因是部分鄉鎮當年征收金額少,故累計次年征收款一并上繳。
五是管理考核流于形式。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作為計生生育目標管理考核的一項內容,鄉鎮計生辦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由縣級計生部門負責考評,但近年來,作者所在的計生部門僅將各鄉鎮收取的社會撫養費作為計生項目撥款的依據,沒有具體的量化工作目標,考評工作流于形式,未達到通過考核促征收、強管理的目的,由此形成了目前鄉鎮社會撫養費征收嚴重不足、管理松散的局面。
文章指出,總而言之,在新的政策背景下,社會撫養費的未來雖不可預測,但終歸沒有廢止,在政策沒有明朗之前,計生部門還是要依法行政,打擊違法生育的行為,以彰顯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