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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咬出”副縣長 海南一干部貪腐獲刑5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2-24  來源:企業800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856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標題:國企高管“咬出”副縣長海南一干部貪腐獲刑5年本報記者邢東偉翟小功本報通訊員馬潤嬌作為財政局局長,為政府管好“錢袋子”是他的職責。然而,他卻伙同他人開公司套取巨額國家補貼。作為縣政府主要領導,為民用好權謀好利是他的使命。然而,他卻先后

  原標題:國企高管“咬出”副縣長 海南一干部貪腐獲刑5年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本報通訊員 馬潤嬌

  作為財政局局長,為政府管好“錢袋子”是他的職責。然而,他卻伙同他人開公司套取巨額國家補貼。

  作為縣政府主要領導,為民用好權謀好利是他的使命。然而,他卻先后多次收受老板巨額賄賂款。

  他就是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財政局原局長黎云。據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至2016年,黎云伙同他人成立富田公司套取國家農業科技推廣示范項目資金共計280萬元,還先后收受林愛民等8人賄賂166萬元。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黎云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80萬元。在26頁的判決書中,記載著黎云的墮落軌跡。

  “朋友”眼里的“香餑餑”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黎云,1963年6月出生,海南瓊海人。

  1984年5月,黎云進入陵水縣農委擔任會計輔導員,從一名基層農村財務干部踏上了仕途,歷任陵水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貿易局副局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審計局局長、縣政協副主席等。

  2007年2月,在他從政的第23個年頭,他開始擔任陵水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主管全縣的“錢袋子”。2014年11月起,他又官至副縣長(副處級),成為很多老板拉攏的對象,一直到2016年被帶走調查。

  權力越來越大,巴結他的人越來越多,逐漸令黎云昏了頭。黎云首先打起了套取補貼的“主意”,在套取百萬元補貼沒有被發現后,黎云開始利用職權大肆撈錢。

  自認為做的天衣無縫的他,最終栽在了他的“老朋友”陵水城鄉投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高義浩(已判刑)身上。2016年4月6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通知高義浩接受調查。高義浩到案后,一并檢舉了陵水縣委原副書記許紅梅和陵水縣原副縣長黎云的受賄線索。

  合伙開公司成“隱名股東”

  2007年,國家在農業種苗栽培、技術推廣方面有專項的補貼資金。

  此時,原陵水縣分管農業的副縣長楊松振(已故)與時任陵水縣財政局局長黎云、時任陵水縣財政局農財股負責人曹德雄商議,共同成立陵水富田農業有限公司套取國家的農業種苗栽培、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

  “因為我、曹德雄和楊松振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公司,所以就找了各自的代表來成立公司,我的代表是王亞程、曹德雄的代表是其老婆龍秋妹、楊松振的代表是鄒廣蓮。”黎云供稱。富田公司名義上的股東是王亞程、龍秋妹和鄒廣蓮,實際上的股東是他、曹德雄、楊松振。王亞程是富田公司法定代表人。

  之后,由曹德雄利用職務之便編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精品西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的虛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亞程上報到陵水縣財政局,時任陵水縣財政局局長的黎云利用職務之便審核通過并上報海南省財政廳。

  2009年1月19日,財政撥付給富田公司哈密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資金90萬元,2010年1月22日,財政撥付給富田公司哈密瓜優良種苗培育項目資金90萬元,2012年1月19日,財政撥付給富田公司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資金100萬元,3年度共計騙取國家農業技術專項資金280萬元。

  其中,2011年國家農業技術專項資金100萬元未使用仍留在富田公司賬戶中,經審計發現后退回財政。被告人將騙取來的專項資金用于公司注冊資本、土地租賃及種植哈密瓜大棚建設等開支。

  案發后,黎云等3人全部退還贓款280萬元。

  “好處費”抵用“借款”

  “我與王某昌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雖然王某昌提出過將借款作為好處費的想法,但是王某昌未將我的借條撕掉或返還我,借貸關系還存在,不能認定為受賄。”黎云稱。

  原來,2012年至2014年間,黎云共向王某昌借款80萬元(其間退還20萬元)。2014年底至2015年間,黎云通過協調,將陵水縣在木棉山種植木棉花工程和陵水縣香水灣出入口紅角嶺匝道綠化工程交由王某昌承建。事后,王某昌為答謝黎云的幫忙,以送好處費的方式抵掉黎云的借款。

  除此之外,2015年間,黎云將陵水縣光坡鎮米甬至妙景鄉村道路加寬硬化工程、陵水縣城投公司新村鎮環港西路市政道路工程等交給林某民承建。事后,林某民為答謝黎云幫忙,于2015年12月的一天,送給他20萬元。

  2008年至2009年間,黎云將陵水縣梯村干渠硬化工程、廣進洋水利工程交給周某賢承建。周某賢兩次共送給黎云10萬元以表謝意。

  黎云供稱,他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做項目推廣,實際也全部用于大棚建設,并非為了非法占有,客觀上沒有實施占有補貼款的行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他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拿公司一分錢。他雖然有騙取的行為,但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構成貪污罪。

  對此,檢方認為,黎云、曹德雄等人聯合成立富田公司套取補貼,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某昌和黎云已經約定用借款沖抵好處費,雖然黎云沒拿回借條,但其受賄行為已實施完畢。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終審判決,黎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已繳納20萬元)。

  □ 說“法” 依法懲戒領導干部違規辦企業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得到了遏制。但仍有個別黨員領導干部頂風違紀,其經商獲利手段也呈現出隱蔽化趨勢。在實踐中,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用“白手套”打掩護,“一人當官,全家發財”,夫妻聯手、父子上陣、兄弟串通,以經商辦企業、包攬工程、批發項目等形式,牟取非法利益。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是條紅線。2015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領導干部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前,應當依法依規加大懲戒力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與引導,拓寬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渠道,讓黨員領導干部不能“經商”“從政”兩頭占。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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